洪都拉斯教育制度,洪都拉斯原为印第安人玛雅王国的一部分,1525 年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821 年独立。人口 530 万(1991 年),86%为印欧混血种人。多数居民信奉天主教。通用西班牙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580 美元(1991 年)。学校教育始于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为天主教会所控制。19 世纪末,法律规定小学为免费义务教育。《教育基本法》和 1973 年全国教育改革委员会的报告规定教育目标为:给每个人以符合其兴趣和能力的教育机会;培养爱祖国、有权利义务感和责任感,能胜任民主建设,适当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高度尊重人的尊严的公民;促进国际了解,发展国际团结意识;培养能利用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致力于民族全面发展的人。正规教育分学前、初等、中等和高等四级。
学前教育 3 年(4 岁~6 岁),以幼儿保健、适应生活、激发爱国感情和激励创造表现为目的。初等教育 6 年,为免费义务教育,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读、写、算基本技能,也注意安排艺术、体育课程和简单的工业、农业实践活动。中等教育 5 年~6 年,分两个阶段。前阶段 3 年,为公共普通教育。1968 年课程改革后,学生除学习普通文理课程外,还须从工、商、农、家政等领域选学一门实用课程,约占学习时间的 15%。后阶段 2 年~3 年,实行职业分流,为多样化教育,设普通文理课程和多种职业课程(包括中等师范教育)。学生的职业选择,主要靠前阶段的职业指导。1986年职业学校学生约占中学生总数的 32.6%。20 世纪 60 年代后,小学毛入学率由 1960 年的 56%上升为 1990 年的 108%,中学毛入学率从 1966 年的 4.3 %上升为 1986 年的 32%。农村学生辍学率甚高,1990 年成人文盲率达 73%。高等教育 3 年~7 年,有洪都拉斯国立自治大学(5 年~7 年)、专门培训中学教师的高等师范学院以及其他非大学高等学校(一般 3 年)。1990 年高校在校学生占适龄青年的 9%。非正规教育系统设三类课程:(1)扫盲课程(主要是教育部 1972 年始办的四年制成人速成初等教育);(2)农业教育和社区发展课程;(3)多样化的成人职业课程。除大学实行自治外,各级各类教育均由教育部集中领导,课程、课时、教学内容及教材等,亦由其制定,全国统一,但地方当局有权提出异议和抵制。教育经费由国家拨款,1989 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4.6%,占政府总预算的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