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洪都拉斯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第SAR-653-2023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了国别报告新规。
协议规定,任何将洪都拉斯作为居住国的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应向其税务管理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但不包括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中营业收入低于7.5亿欧元或190亿洪都拉斯伦皮拉的集团。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集团非母公司实体成员,也应向税务管理机构提交国别报告
(1)该实体是洪都拉斯税务居民;
(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最终母公司无需在其居住国提交国别报告;最终母公司的居住国没有与洪都拉斯达成国别报告交换协议;最终母公司的居住国存在信息交换的缺漏,但税务管理机构已将该情况通知给洪都拉斯的其他实体成员。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集团无需提供国别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1)跨国集团已授权某境外成员实体作为代母实体,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报告信息;
(2)代母实体居住国与洪都拉斯签订了符合条件的国别报告交换协议;
(3)代母实体居住国的交换信息没有被税务管理机构通报存在系统性疏漏;
(4)代母实体居住国已经接收到代母实体被视为最终母公司的通知。在12月31日之前,位于在洪都拉斯的跨国集团实体应向税务管理机构报告其是否为该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代母实体;若该集团不是最终母公司或代母实体,则应提交该集团实体的身份和居住地信息。(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和华政研究院《走出去财税动态》)